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研〔2018〕5号)、《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程”的意见》(川教〔2011〕14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提升学校的整体教学实力与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与教学方法改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建设、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创新等方面,重点建设内容有专业综合改革(含特色专业建设、专业思政、实践教学类综合改革等)、课程建设(含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思政课程示范课、课程思政示范课、专业核心课程、英汉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通识选修课、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含卓越教师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等)、教学团队(重点建设课程群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学生科研等。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学科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质量工程”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和相关文件;

(三)组织项目评审;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部门(指项目申报部门,多个部门联合申报时,指第一排名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监督指导建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学校报送本部门项目(中期)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部门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或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指各部门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能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一)教务处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和指导性文件;

(二)各部门根据要求申报项目;

(三)学校一般项目由各二级学院受理申报,实习实训基地等校外单位及校内除二级学院外的其他部门主持的一般项目由教务处受理申报,学校重大项目由教务处受理申报,并负责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材料的整理上报;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本学院校级建设一般项目立项,其余项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立项,同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推荐省级、国家级申报项目;

(五)学校每位教职工均可担任“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如专业综合改革、卓越人才计划、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等)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我校每位教职工作为“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校级在研项目(除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外)不能同时超过三项。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项目待遇

第十条 为鼓励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加大对“质量工程”建设的投入,并对相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相应标准见下表)。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助、配套经费标准

 

项目名称

资助、配套经费(单位:万元)

备注

校级资助

省级项目学校配套

国家级项目学校配套

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10.0

15.0

20.0

卓越教师、卓越工程师等

特色专业建设

10.0

20.0

40.0

建设期4年

专业思政

5.0

10.0

20.0

建设期4年

实践教学类综合改革

3.0

6.0

10.0

实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平台建设、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实践教学综合改革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2.0

3.0

5.0

 

 

 

 

 

建设期2-4年

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2.0

3.0

5.0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线上一流课程)

5.0

10.0

15.0

线下一流课程

3.0

5.0

10.0

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

2.0

3.0

5.0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

2.0

3.0

5.0

社会实践一流课程

3.0

5.0

10.0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

0.5

1.0

2.0

建设期1-2年

名师工作室

2.0

3.0

5.0

领衔人、骨干教师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0和40课时

青年教师入职培育计划

0.16



每年800元,共两年

教学团队

4.0

6.0

10.0

建设期3-4年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2.0

60.0

120.0

示范性教育实践基地

10.0

10.0

20.0

专业核心课程

1.5

2.0

3.0

建设期2-3年

思政课程示范课

1.5

2.0

3.0

课程思政示范课

1.5

2.0

3.0

核心公共课程

1.5

2.0

3.0

《大学英语》《高等数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与考研、教师资格证考取相关的课程,建设期2-3年

英汉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1.5

2.0

3.0

建设期2-3年

优质通识选修课

1.5

2.0

3.0

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

1.5

2.0

3.0

建设期2-3年

教材建设

一般4.0



优选20%的教材重点资助

重点6.0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一般1.0

一般2.0

一般4.0

优选20%的项目重点资助

重点2.0

重点3.0

重点6.0


重大4.0

重大8.0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0.2

0.5

2.0


创业实践

2.0

5.0

10.0


学生科研

0.2

0.5

2.0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我校提供的用来完成“质量工程”项目的专项经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由学校、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共同管理,实行项目承担部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管理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代表学校管理“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部门为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其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总经费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的编制,并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审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开题报告书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审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部门对项目经费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为:负责指导项目组成员围绕促进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建设工作,负责指导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及执行,审签项目经费使用报账情况。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全面负责,其职责为:负责编制“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学生主持的项目,须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开展项目建设,指导编制经费预算,监管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项目研究或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所必须购买、租赁或试制的小型仪器、设备,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维护等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纳入资产管理的设施设备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购买、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资料的查询等费用;

(三)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计算机耗材(如U盘、移动硬盘(800元以内)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等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在国内外进行调研(有调研内容、照片等证据)、参加有关会议(提供会议通知)及交流(有交流内容、照片等证据)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项目协调、结题会等会议费用,应严格按与会议有关的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和电传电话通讯费: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以及电传电话等通讯费用。其中电话通讯费凭票报销限额为:项目总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通讯费补贴不得超过500元,项目总经费在1-3万元的通讯费补贴不得超过1000元,项目总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

(八)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九)成果出版费:指项目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面费、审理费、信函包裹邮寄快递费等;

(十)劳务费:指直接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的非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支出。劳务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十一)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指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专家费用。所支付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十二)符合项目管理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教务处下达的立项通知1个月内,须按照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要求编制预算(既要做好经费分项预算,也要做好经费分年度预算),报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使用的办法。属校内教职工主持的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实习实训基地等校外单位主持申请的项目(必须是与我校教职工合作的项目),经费下达到排名第一的校内人员。属学生主持的项目,经费下达到第一指导教师,第一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学生项目须第一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才能提交审批。审批时,各审批人应对项目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大额经费的报销,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报销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当年预算未执行完成的,按照相关财经制度执行。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预算的部分,经批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开展工作,将本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报销。情节严重的须退还已报销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应于6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决算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填写《阿坝师范学院教学项目经费决算表》,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学生主持的项目,还需要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需停止项目工作的,须向项目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部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作终止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工作尚未结束前,因工作调动、辞职、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应先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多人合作的项目应移交给第一参研人)。未办理完项目移交手续的,应在计划财务处退还所开支经费,否则计划财务处不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时间

以批准立项项目建设时限为准,提前完成可以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4年,根据需要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教学指导委员会不再组织验收,做项目终止处理。除不可抗拒等特殊因素外,做终止处理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再次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验收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表附后),提供归类整理成册的完整验收材料,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二级学院审批的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验收,教务处组织专家抽查,其余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验收。省级、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组织验收;

(二)教务处(或二级学院)对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验收材料提交学校(或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学校(或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以审读项目材料、查验材料的真实性、走访问卷、召开座谈会、专家讨论、投票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根据项目内容和验收需要确定。验收结论分三种:同意项目结题、建议项目延期验收或整改、不同意项目结题(即终止项目);

(四)验收结论经公示后正式行文,并载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材料

(一)项目结题申请表;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开题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自评报告);

(六)项目组人员分工完成项目工作情况统计表;

(七)项目成果目录清单(附成果原件);

(八)项目支撑材料,包括:项目成果获奖材料、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单位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效果对比测试、统计分析材料(含原始统计资料)、调查问卷统计材料(含原始问卷调查材料)、项目开展情况记录材料、项目实施情况音像资料等;

(九)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分类统计);

(十)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成果著作权及应用情况、效果的真实性承诺;

(十)项目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验收说明

(一)下列情况不予以验收:

1.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没有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或有方案未实施,或没有实施前后的对比分析材料;

2.特色专业建设缺少特色,或实验课程开出比例不足20%;

3.课程建设项目在课程平台上网页无法显示,或网站课程资源太少或不够完整;

4.教学团队建设必须要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质量工程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成果作为支撑。没有主持项目和成果支撑不予以验收;

5.实习实训示范基地没有实质性的深度合作,只签协议或只有极少数学生参与;

6.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设备利用率不足30%(以实际开出学时和可开出学时之比计算);

7.自编教材没有学生使用或使用率很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验收不合格处理,并终止项目资助或称号:

1.申报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缺少足够的项目建设支撑材料;

3.未按要求报送项目验收材料,或报送材料缺项太多;

4.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学院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5.近一半项目组成员没有具体任务安排或任务没有完成;

6.实践性项目无具体可操作性实施方案;

7.教学研究性项目未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来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当年通过结题的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完成得好的项目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优秀结题奖),具体奖励标准按学校相关奖励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施,原《阿坝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阿师院〔2019〕2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